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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章程

臺灣消化系醫學會章程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訂定
59.03.15
 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76.03.20
 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77.03.20
 第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78.03.19
 第七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
79.03.17
 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81.03.21
 第八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
82.03.20
 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83.03.26
 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86.03.22
 第十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
88.03.14
 第十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
91.03.16
 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92.03.23
 第十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93.03.27
 第十三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修訂
95.09.30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 本會定名為〝台灣消化系醫學會〞。
第 二 條 : 本會以提高消化系醫學之水準,促進對消化系醫學之研究,互相交換研究心得,聯絡會員友誼及建立國際性消化系醫學團體之聯繫為宗旨。
第 三 條 : 本會會址設於首都所在地或由理事會議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設於其他地區。
第 四 條 : 本會可依實際需要設立各省市分會,但須經理事會之同意。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關於舉行消化系醫學學術演講及其他討論會事項。
  (二) 關於發刊消化系醫學學術雜誌及其他刊物事項。
  (三) 關於辦理消化系內科專科醫師之甄審事項。
  (四) 關於促進國際消化系醫學團體之聯繫及合作事項。
  (五) 關於處理其他消化系醫學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六 條 : (一) 凡經教育部立案或承認之國內外大專以上醫科畢業,擁有醫師證書,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加入本會會員:
 
(1)
內科臨床醫師須在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接受三年以上的內科基本訓練,並在本會認可之醫院內科接受兩整年(特殊狀況為三年內)的消化系醫學次專科訓練,訓練期間至少在其中一家醫院接受連續一年(含)以上訓練,並取得醫院發給之訓練證明。訓練前應先向本會登錄,其訓練內容應符合本會〝消化系內科專科訓練資料表〞規定標準,並紀錄於該資料表中。受訓醫師應於開始接受消化系內科專科訓練後六個月內通過內科專科醫師考試。
(2)
外科臨床醫師須在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接受四年以上的外科基本訓練,取得外科專科醫師資格,然後在本會認可之醫院外科繼續接受兩年以上與消化系醫學有關的外科訓練。
(3)
小兒科臨床醫師須在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接受三年以上的兒科基本訓練,取得小兒科專科醫師資格,然後在本會認可之醫院小兒科繼續接受兩年以上與消化系醫學有關的小兒科訓練。
(4)
放射線科臨床醫師須在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接受三年以上的放射線科基本訓練,取得放射線科專科醫師資格,然後在本會認可之醫院放射線科繼續接受兩年以上與消化系醫學有關的放射線科訓練。
(5)
病理科醫師須在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接受三年以上的病理科基本訓練,取得病理科專科醫師資格,然後在本會認可之醫院病理科繼續接受兩年以上與消化系醫學有關的病理科訓練。
  (二) 凡經教育部立案或承認之國內外大學畢業,從事消化系醫學研究五年以上者,得提出有關之服務證明及學術論文,申請入會。
  (三) 凡消化系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甄審通過,並經衛生署核定之專科醫師,必須加入為本會會員。
  (四) 凡申請入會者,須由本會會員二人介紹,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為本會會員。
  (五)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對消化系醫學有卓著貢獻者為名譽會會員。其任期、權利與義務與本會一般會員同,但免繳會費,亦無投票、表決權。
第七條 : 凡有違反本會會章或損壞本會信譽者,得由理監事會提出警告或提請會員大會予以除名,凡不能履行本會會員義務兩年以上者,經理監事會議決得暫停其會員資格。
第八條 : 本會會員應享權利如下:
  (一) 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 其他本會會員應享之公共利益與權利。
第 九 條 : 本會會員應盡義務如下:
  (一)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案。
  (二) 擔任本會所委派之職務。
  (三) 按期繳納會費。
   
第四章 組 織
第 十 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一條 : (一)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及候補理事七人,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由會員大會選出,組織理事會及監事會,理事會得互選常務理事七人,組織常務理事會,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
  (二) 本屆理監事得提出下屆理監事候選參考名單。
第十二條 : 本會得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三條 :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十四條 : 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 : (一) 理事會職權如下:
 
(1)
計劃本會會務之推進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2)
召集會員大會。
(3)
審核會員入會及出會。
(4)
編造預算及決算。
(5)
遴選會務人員及各種委員會委員。
  (二)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及名譽顧問若干人。名譽理事長及名譽理事之任期、權利與義務與本會理事同,但無投票、表決權。名譽顧問則無任期之限制,其權利與義務為指導本會目前之角色及未來之發展。
第十六條 :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 監督會務之執行進度事宜。
  (二) 調查處理有關紀律事宜。
  (三) 審核本會預算及決算。
第十七條 : 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項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和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五) 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六) 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第十八條 : 本會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之。
第十九條 : 本會得視需要設立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章程另訂之。
第二十條 : 本會設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各一人,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幹事若干人由理事長視職務之需要聘任之。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一條 : 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若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由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第二十二條 :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常務理監事會每兩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章 經 費
第二十三條 :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撥充之:
  (一) 會員入會費。
  (二) 常年會費。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條 :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財產均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政府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六條 : 本章程得由理事會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決議,提交大會修改之。
第二十七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內政部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