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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消化系醫學會 The Gastroenterological Society of Taiwan

學會章程

103.10.04第十五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修訂
103.03.08第十五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
102.03.16第十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100.03.05第十四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
96.03.17第十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95.09.30第十三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修訂
92.03.23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91.03.16第十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
93.03.27第十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88.03.14第十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
86.03.22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83.03.26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82.03.20第八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
81.03.21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79.03.17第七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
78.03.19第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77.03.20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76.03.20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59.03.15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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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消化系醫學會〞。
第二條
本會以提高消化系醫學之水準,促進對消化系醫學之研究,互相交換研究心得,聯絡會員友誼及建立國際性消化系醫學團體之聯繫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首都所在地或由理事會議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設於其他地區。
第四條
本會可依實際需要設立各省市分會,但須經理事會之同意。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一)舉行消化系醫學學術演講及其他討論會事項。
  2. (二)發刊消化系醫學學術雜誌及其他刊物事項。
  3. (三)辦理消化系內科專科醫師之甄審事項。
  4. (四)促進國際消化系醫學團體之聯繫及合作事項。
  5. (五)捐助消化系醫學相關健康促進、教育及研究之法人團體或基金會,或接受相關團體之捐贈。
  6. (六)處理其他消化系醫學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1. (一) 凡經教育部立案或承認之國內外大專以上醫科畢業,擁有醫師證書,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加入本會會員:
    1. (1) 內科臨床醫師取得內科專科醫師證書,並在本會認可之醫院內科接受兩整年(特殊狀況為三年內)的消化系醫學次專科訓練,訓練期間至少在其中一家醫院接受連續一年(含)以上訓練,並取得醫院發給之訓練證明。訓練前應先向本會登錄,其訓練內容應符合本會〝消化系內科專科訓練資料表〞規定標準,並紀錄於該資料表中。
    2. (2) 外科臨床醫師取得外科專科醫師證書,並在本會認可之醫院外科接受兩年以上與消化系醫學有關的外科訓練。
    3. (3) 兒科臨床醫師取得兒科專科醫師證書,並在本會認可之醫院兒科接受兩年以上與消化系醫學有關的兒科訓練。
    4. (4) 放射線科臨床醫師取得放射線科專科醫師證書,並在本會認可之醫院放射線科接受兩年以上與消化系醫學有關的放射線科訓練。
    5. (5) 病理科醫師取得病理科專科醫師證書,並在本會認可之醫院病理科接受兩年以上與消化系醫學有關的病理科訓練。
  2. (二) 凡經教育部立案或承認之國內外大學畢業,從事消化系醫學研究五年以上者,得提出有關之服務證明及學術論文,申請入會。
  3. (三) 凡消化系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甄審通過,並經衛生署核定之專科醫師,必須加入為本會會員。
  4. (四) 凡申請入會者,須由本會會員二人介紹,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為本會會員。
  5. (五)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對消化系醫學有卓著貢獻者為名譽會員。其任期、權利與義務與本會一般會員同,但免繳會費,亦無投票、表決權。
第七條
凡有違反本會會章或損壞本會信譽者,得由理監事會提出警告或提請會員大會予以除名,凡不能履行本會會員義務兩年以上者,經理監事會議決得暫停其會員資格。
第八條
本會會員應享權利如下:
  1. (一)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2. (二)其他本會會員應享之公共利益與權利。
第九條
本會會員應盡義務如下:
  1.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案。
  2. (二)擔任本會所委派之職務。
  3. (三)按期繳納會費。年滿65歲以上之資深會員免收常年會費且為終身會員。

第四章 組織

第十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一條
  1. (一) 本會置理事二十七人及候補理事七人,監事九人,候補監事二人,由會員大會選出,組織理事會及監事會,理事會得互選常務理事七人,組織常務理事會,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
  2. (二) 本屆理監事得提出下屆理監事候選參考名單。
第十二條
本會得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三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十四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
  1. (一) 理事會職權如下:
    1. (1)計劃本會會務之推進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2. (2)召集會員大會。
    3. (3)審核會員入會及出會。
    4. (4)編造預算及決算。
    5. (5)遴選會務人員及各種委員會委員。
  2. (一)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及名譽顧問若干人。名譽理事長及名譽理事之任期、權利與義務與本會理事同,但無投票、表決權。名譽顧問則無任期之限制,其權利與義務為指導本會目前之角色及未來之發展。
第十六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1. (一)監督會務之執行進度事宜。
  2. (二)調查處理有關紀律事宜。
  3. (三)審核本會預算及決算。
第十七條
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項之一者應予解任:
  1.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2.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和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5. (五)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6. (六)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第十八條
本會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之。
第十九條
本會得視需要設立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章程另訂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各一人,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幹事若干人由理事長視職務之需要聘任之。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15日前通知各會員。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若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由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二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二、會員之除名。
  3.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4. 四、財產之處分。
  5. 五、本會之解散。
  6.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常務理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之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撥充之:
  1. (一)會員入會費。
  2. (二)常年會費。
  3. (三)事業費。
  4. (四)會員捐款。
  5. (五)委託收益。
  6. (六)基金及其孳息。
  7. (七)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財產均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政府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得由理事會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決議,提交大會修改之。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內政部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